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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际上啊,咱把职务侵占罪定脑袋里的门槛给砍一下,它不像是个严谨的刑法条文,更像是一个拿着猎枪的保安,只要对方手里的枪对准了自己,那事儿就算定了。 职务侵占罪说白了,就是公司要么工厂里那些“干得飞起”的人,手里攥着公司的一笔大钱,转头把自己的口袋给掏空了。这哥们儿得得先是个“高管”要么“主管”,还得是代表公司办事的人。
你想想,要是只是个跟班,要么是个临时攒钱的伙计,那就算偷了也构不成这个罪,顶多算一般/平平盗窃。
反之,要是他是部门经理,要么是拿着钥匙进门的保安,顺手把公司的金库搬空了,那性质就变了。
这个罪名的核心逻辑就在于“职务”二字,得看他有没有利用那种特殊的身份和便利条件。
比如某企业里有个经理,他平时就负责过账目,结局财务室被人黑进了,他拿着自己的钥匙,把公司账本全删了,把几百万元给私吞了,这哪位不认定他是个“该死的”职务侵占犯? 不过,咱再细说下,这“职务”的认定实际上挺抠门,也不是哪位只要当老板就能定。你得看那笔钱和那件事儿是不是他工作上的一局部。
比如你听说有个员工,负责采购,结局他拿公司买来的原材料转手倒卖出去赚到了钱。
这时候他算不算侵占?这得看那笔钱到底算不算公司的。
要是原材料是公司自己进的,他拿回自己公司卖了,那这钱就是公司赚的,他占着嘴皮子要么拿回公司后私吞,这就叫职务侵占。但要是他拿的是自己带的钱,要么别人送的礼品,自己转卖,那这就是挪用要么诈骗,跟职务侵占没关系,要不就他根本就没去公司上班,只是个临时工。 实际上大量时候,大家最好办踩坑的地方就在于“名义”和“实际”的打架。
比如某公司有个副总,他在开会的时候,突然把公司的合同签了,然后对外宣称是总公司签的,结局自己没拿回这笔合同,要么把合同拿回自己办公桌上扣着不让别人用。
这时候,别看合同是签的,但资金流向要是是他转给自己要么自己方,那这钱就是他的。再加上他作为高管,有审查合同、安排资金的大权,这种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,法律上直接定性为职务侵占。
这就像是你家正主儿,你居然把邻居家的东西也占为己有,还得看这事儿是不是你家正事,还是纯属顺手牵羊。 大家常好办混淆的是挪用公款和职务侵占。大量人认定,我手里拿着公司交给我的钱,自己用半年后还不上,这算侵占吗?实际上不算。
那叫挪用,那是“暂时不还”,还是“打算还”,关键是那个主观意愿里得有“归还”的念头。而职务侵占不一样,你占得就是那笔钱,把钱吞进肚子里,要么变成了你的固定资产,根本就没打算还要。
比如那个负责采购的经理,他把公司的一批库存设备,说是维护,实际就是偷偷卖给了别的公司,自己坐享其成且不打算归还,这就是典型的职务侵占。
这时候你得记住一个关键数据:要是是实施职务侵占罪,一旦金额达到立案标准,一般是人民币六万元以上,这就意味着,就算是个小公司、小作坊,只要逃税要么贪污了六万,就得进去蹲几年牢;要是挪用资金数额也达到三万元以上,别看不至于坐牢,但那是个大罪了,得写行政处罚拍板书,就连影响你赶明儿的升迁。 再举个例子,某工厂有个车间主任,负责采购钢材。
那天他听说隔壁工厂便宜,但他自己手头拿着公司的批单。他故意把公司钢材下拨给隔壁工厂,自己却拿着一半批货,假装自己没买,要么说是自己买了但钱是公司垫付的。结局他拿的是他的钱,要么说是他管住的公司资金,还把那批货据为己有要么转卖。
这时候他的行为就彻底脱离了职务范围,变成了纯粹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。出于那批货对他来说已经不是公司的资产了,而是他的“财产”。
这就跟偷自家田里的庄稼不一样,偷别人的田里庄稼是盗窃,但偷自家田里的是侵害物权,性质彻底不同。 实际上法律在这上面也给了不少提示,就是看那两个“人”。一个是自然人,也就是公司里那个具体干活的。另一个是那些“利用职务便利”的人。啥叫利用职务便利?这得结合他们平时干啥。
比如财务做账,利用的就是管账的便利;采购办货,利用的就是能接触货源的便利;技术搞开发,利用的就是能写代码和调试的便利。
要是那笔钱明明是他管着,但他自己把这钱揣兜里,要么放进自己名下的卡里,那要不就他能证明那是公司的,要么那是别人给他的,否则根本就能定职务侵占了。 故此说,这事儿形成的频率忒高了,简直只要有人在企业里干了几年,哪怕是个具体的业务员,只要涉及到了公司资金流向,一旦发现有私吞念头要么动作,法律就会下手。
毕竟,哪位不想自己干得漂漂亮亮,钱能存个十年八十年呢?可一旦有人拿来了“职务”这把钥匙,把公司的大门打开了,那把钥匙本身就成了罪证。
故此,凡是公司里的“内参”,凡是手握权力却心猿意马的“老油条”,凡是那个拿钱办事还嫌少拿一点“小干部”,别等哪天被扒了皮,才想起来自己是不是该乖乖交个包过。
毕竟,法律最恨的不是犯罪,而是那些明明知道是坑,还非得往里跳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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